01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0-05-11 05:10:28 阅读 4174

4.4 车辆驾驶。

4.4.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考核合格发给厂内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4.4.2厂区交通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业训练和市级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殊作业驾驶证方可驾驶。

4.4.3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4.4.4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外行驶。

4.5 车辆装载。

机动车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4.5.1不准超过行车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4.5.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4.5.3装载化学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6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外来人员(车辆)的有序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4.6.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内,门卫必须问清情况,有单位接待的必须用**联系,并由接待单位人员领进,否则不能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4.6.2外来单位的车辆(除**有关部门、公司购进货物和产品销售车辆外)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4.6.3厂内外委公司的车辆,必须经公司办公室核实,有关公司领导批准后,加盖两单位公章办理通行证(其它情况车辆参照此条执行),门卫方可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4.6.4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放外来人员进出证,安环科进行人员登记存档,门卫方可允许进入。

对未按该条款执行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处罚100元。

4.6.5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界区内的安全管理,在签订外协协议时,必须有分清安全责任的条款,违者处罚100元。

4.6.6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公司厂区,违反者不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门卫人员责任,同时处罚值班人100元。

4.6.7外来人员一律不允许进行包装、装车等操作,听从厂内人员指挥,服从相关规定。

4.6.8凡违反本办法任何一条,按以上规定处罚,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逐级追究处理。

5 附则。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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