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0-05-11 05:03:28 阅读 3612

1、综合办负责企业内各类机动车辆的管理;保卫部负责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综合办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2、车辆安全要求: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3、对驾驶员的安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准驾车辆。

2)驾驶员应在熟悉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能及时发现故障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检验,凡患有驾驶禁忌证者不得继续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定,不超速、不超、不开带病车。(5)驾驶员不得驾驶无牌照车辆。4、厂区道路及作业环境。

厂区道路及作业环境由特产办负责管理。

1)厂内道路设计(平面布置、宽度、路面)应符合《工矿道路设计规范》和《工矿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2)跨越道路上下班架设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

3)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厂内道路应划道路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在**密集的出入口和地段停止行驶机动车辆。(4)**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向人行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米。

(5)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定、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6)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尺寸、颜色等须符合****标志的要求。

8)厂内交叉路口应有足够路口,最小视距的直线路段,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视野。

9)厂内的建筑物和应有足够路口最小视距的直线路段,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视野。

10)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阴塞交通。

11)在厂内道路危险地段要有限制行驶速度标志,驾驶员应严格遵守。

5、厂内安全行驶的一般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2)交叉路口、装载作业区、行人稠密地段、下坡、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6、其他相关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严禁私自出厂上路行驶,确需出厂时,需办理出厂审批手续,经综合办批准后方可出厂;厂内机动车载物出厂时还需经保卫部及有关部门审批。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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