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提纲

发布 2023-06-20 18:39:28 阅读 8717

2023年刑法学授课提纲。

乐毅 第四讲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财产犯罪的法益。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合法占有的权利,即他物权,以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思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前者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

这种情况下,如丙从甲手中盗窃该财物的话,丙成立盗窃罪;甲对所盗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后者如甲盗窃了乙占有的***,由于对于***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甲对***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这种情况下,如丙从甲手中盗窃该毒品的话,丙成立盗窃罪。

易错点提示: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例: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以刑罚谴责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3)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4)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并不毁坏而是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1: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

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09-17)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2: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1-61)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二、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一)构成要件。

第一,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例: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05-60)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

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目的行为:强取公私财物。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易错点提示:(1)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在行为人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中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第三,抢劫罪中,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即便如此,对于“当场”的理解也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二)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第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易错点提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第二,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

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易错点提示: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不知情。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乙仅以盗窃罪论处。

2)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甲在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猛踢一脚,致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所致。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5)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二人均不成立事后抢劫。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如果乙的行为导致他人**的,则是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2023年刑法分则期中测验试题

一 叙述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并列举三个法条竞合的犯罪情形 20分 二 叙述刑法分则学习的技术要求,以 刑法修正八草案 第39条规定的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2019系统强化阶段 刑法总则 学习计划

2011系统强化阶段 刑法总则 学习计划。学习时间 7天。时间分配 听课约40 50 记忆讲义约25 35 做题约20 查阅专题讲座约5 学习方式 听课 记忆讲义 做题 查阅专题讲座 复习讲义。学习目标 全面学习该学科主要内容与核心考点,掌握司考考查的难点和疑点,填充已构建的知识框架。考点分级 1 ...

2023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 M

单选题 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49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 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选项 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交通肇事罪。d.意外事件。正确答案 d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