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 M

发布 2022-11-07 23:28:28 阅读 1467

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49 )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

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选项: a. 过失致人死亡罪。

b. 过失致人重伤罪。

c. 交通肇事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d选项。就过失犯罪而言,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就田某的死而言主要是因为药物过敏,贾某撞伤田某并不是导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田某的死亡而言,贾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田某已经死亡,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选项错误。

关于c选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题中,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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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2 题 (id: 22039 ) 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2023年,他在法国因酒后开车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据此,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

若根据我国刑法,他可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请问,我国司法机关还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选项: a. 不应追究,此案应由法国管辖。

b. 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c. 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公民。

d. 不应追究,因为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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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3 题 (id: 22086 ) 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

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选项: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故意伤害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的刑法理论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采用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甲杀人的行为与后面毁尸灭迹的行为是密切关联的同一犯罪过程,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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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4 题 (id: 27376 ) 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

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选项: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过失。

d. 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这显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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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5 题 (id: 27679 ) 下列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选项: a. 为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b. 单位合法成立后,但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

c. 假借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d. 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2条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abc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选项中单位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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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6 题 (id: 28639 ) 谢某犯**罪,被判无期徒刑。

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谢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谢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选项: a. 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b. 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 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 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

(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即对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并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故a选项正确。本题答案要点是: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无期徒刑。

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存在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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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7 题 (id: 28671 ) 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 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c.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d.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因此,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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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8 题 (id: 28770 )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个命题是正确的?

选项: a. 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b.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单独构成独立的教唆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d.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没有教唆罪这一罪名。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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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9 题 (id: 31232 ) 刘某和王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

一日刘某告诉王某其家新买了一台吊灯很漂亮,邀请王某**,适逢王某家在装修,王某一直想买合适的吊灯做装饰。于是王某下班后欣然前往。谁知到了刘某家后,刘某即对王某动手动脚,并扯掉王某的外套欲**。

恰在此时,刘某的女儿放学回家,在孩子面前,刘某只得作罢,但小声威胁王某让她明天还过来,否则就在公司宣扬二人有染。刘某的行为属于:

选项: a. 犯罪预备[ 考点精析2838 ]

b. 犯罪既遂[ 考点精析2836 ]

c. 犯罪中止[ 考点精析2843 ]

d. 犯罪未遂[ 考点精析2841 ]

正确答案: d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发生在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但是未遂没有预备阶段。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不同。

犯罪中止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本题中,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王某的行为,恰逢其女儿回家,被迫放弃犯罪,故刘某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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