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06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
选项: a.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精析4666 ]
b. 重大涉外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
d.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上述法条规定,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此,重大涉外案件通常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除非是在高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选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专利纠纷通常是中院管辖,而不是高院。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见,“有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无此权力。
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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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2 题 (id: 22020 ) 李某是一长途客运的司机,一次出车与一女乘客发生口角,后使用暴力将其打伤,被人民法院判处某刑罚,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被告之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规定,李某被判处的刑罚是:
选项: a. 被宣告缓刑。
b. 被假释考验。
c. 被判处管制。
d. 被宣告死缓。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法》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规定。
所以,a选项错误。
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也不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规定。
所以,b选项错误。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在群众监督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一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这种国家强制方法。
二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并不关押,只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自由。三是管制刑的执行是在人民群众监督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四是遵守管制期间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以,c选项正确。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政治权利的一种,因此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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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3 题 (id: 22309 ) 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考点精析4950 ]
b.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实质内容,而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a项正确。
法的强制是一种外在强制,针对外在行为;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其强制是内在的、精神上的。b项正确。
在法律与道德的优先关系上,有两种观点,一是法的安定性原则优先,一是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即在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前者认为法律优先,后者认为道德优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这两种观点中的一种均是错误的。
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不认为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内容从来都是具体的,随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因此其内容只会是具体的,体现统治阶级的特定意志和利益。因此d项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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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4 题 (id: 22613 ) 下列哪一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选项: a.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b.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c. 外国人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d.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见,a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b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可见,对于外国人犯罪,不是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可见,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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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5 题 (id: 22691 ) 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
b.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
c.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d. 债务人的异议即可产生终结督促程序的效果。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a选项中叙述的是1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口头提出异议,违反法律书面异议的要求,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对于支付令异议不进行审查,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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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6 题 (id: 23997 ) 王某、徐某共同盗窃案,一审判决后,只有王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则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的审查范围应当是:
选项: a. 只审查一审对王某的判决。
b.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c. 只审查对王某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
d.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二审审查的范围。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诉解释》第24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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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7 题 (id: 24537 ) 下面所列选项中的哪一个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选项: a. 海淀区税务局。
b. 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队。
c. 花岗区街道办事处。
d. 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海淀区税务局和花岗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当然都是行政主体。所以ac不选。
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所以治安联防队不是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也是行政主体,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所以d项中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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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 8 题 (id: 24643 ) 中国甲公司于6月8日发商务电传至美国乙公司,该电传称:
“可供茶叶1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奥克兰,10月装船,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回答有效。”乙公司于7月9日回电称:“你方6月8**盘我方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加固包装。
”甲公司未予以回复。依据2023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 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该逾期的承诺原则上无效。
d. 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 c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甲公司于6月发出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本月内答复,而乙公司在7月才答复,依公约的规定,承诺需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故c选项表述正确。
本题中,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乙公司的承诺逾期,因为承诺逾期,已经无需考虑承诺是否实质上变更要约或者提出新条件的问题,所以ad选项错误。至于b选项,则是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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