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考刑法讲义。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1、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法律。
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
3、目的:保**益。
二、刑法的解释:目标与方法。
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
1、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可能性原理)
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运用及局限。
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
六、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七、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
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
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
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客体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
2、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
三)特殊身份:实行犯。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
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2)是否区分主、从犯?
3)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时,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
二、犯罪故意。
a.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
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3)违法性的认识。
二)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一)认识因素。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
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
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
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
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
三、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有预见的义务;(2)有预见的能力。
四、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1、误把无罪当有罪 ;2、误把有罪当无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必须对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情景条件:必须出于不得已。
5.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1.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定的人。
2)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3)主观方面:故意。
2.教唆犯的定罪。
1)教唆犯(包括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的定罪: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2)分则将某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
3)教唆几种特定犯罪时的定罪:以被教唆者具体实行的犯罪定罪。
3.教唆犯的处罚。
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未遂犯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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