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卷4解析

发布 2023-04-19 18:48:28 阅读 5903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民**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由于《会议纪要》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约束力。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本案中《会议纪要》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题思路和依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题目中,市**所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而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

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考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则不能审查。本题目中,市**的《会议纪要》决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纯粹是**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没有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考生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2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

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

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

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考点】共犯、牵连犯、法条竞合以及所涉各个罪名。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属于综合分析题,首先是找出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的罪名并加以分析,然后确定应如何定罪量刑。在找出全部考点的基础上可以对三个被告人逐个分析,这样避免遗漏得分点。

1.丁某涉嫌下列罪名。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但是考生应当注意,商业银行属于企业而不是事业单位,所以,考生回答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也视为正确;

根据《刑法》第177条第2款,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票证罪。丁某伪造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丁某利用伪造的甲银行存单在乙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虽然题目中没有明确标明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从案情来看,丁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最终企业亏损无力归还,应推定丁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3条第3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丁某以东郊电器厂的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大家知道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可见,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

所以,丁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丁某分别向朱某、张某行贿,构成行贿罪。

2.丁某所犯以上罪名存在复杂的关系,我们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如下。

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因而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所以,丁某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银行存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所以,丁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法条竞合。即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互相竞合。当行为人采用金融凭证诈骗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在构成条件上是重合的,形成交互竞合的关系。

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显然,丁某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行贿罪。行贿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3.朱某涉嫌下列罪名。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朱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丁某使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贷款,仍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朱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显然,这里的违法发放贷款不包括明知伪造的金融凭证而为其诈骗提供便利的情形。所以,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发放贷款罪。

朱某构成**罪。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朱某是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丁某的10万元财物,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

对朱某应当数罪并罚。

4.张某涉嫌下列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根据《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张某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为丁某办理抵押贷款事宜中,存在明显过失,致使贷款被骗,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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