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

发布 2022-10-10 16:08:28 阅读 9564

纳税筹划。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消费税的各种筹划方案介绍如下: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选择。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

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

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道选渠道,除非厂家的**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从某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06×30%=28300.1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17×30%=25641.03(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8300.19-25641.03=2659.16(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

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30%+(25+8+2)×17%=16.5+5.95=22.

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三、对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选择。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

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五、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确定,如果销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重新进行调整。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

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

节税额为:120000-100000=20000(元)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六、先销售**股。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入股或抵偿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黄德军。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广东从化 摘要 消费税在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得企业少缴税,例。如可以选择委托加工或者是自制,对于包装物是选择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还是收取押金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关键词 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 消费税。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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