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 2022-09-14 09:24:28 阅读 918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袁文学发起,经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x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目以从事畜牧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方式,各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仔猪、防疫、销售、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二条本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养殖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xxx成立,办公地址xxx。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姆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股金,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股金可以转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行为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社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会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消,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殉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

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两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事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4人组成,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提工作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衔私舞弊行为,可要求理会召开临时会议,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解决。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书面通知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不能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会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八条本社自有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等;

三)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款;

五)**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自有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飞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目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5%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按税后利润8%提取,用于社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四)利润返还,按社员对本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向社员返还利润;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五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六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务、债权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 (三)外部债务; (四)社员利润返还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发展社会合作与联合本社经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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