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 2022-09-14 10:20:28 阅读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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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发起,于2023年月 【模板】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发起,于2023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琼中县湾岭镇村,邮政编码:572912。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分红方案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畜牧养殖,销售;

二)有机肥生产销售;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积金分成方案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如何使用。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畜牧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在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一名成员最多只能**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选举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选举 、 为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由理事长和2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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