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1章名称与住所。
第1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2章业务范围。
第2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3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3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4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5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6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7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8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自愿申请退出;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死亡的;
4)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9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5章组织机构。
第10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11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12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4)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5)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6)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大事项;
7)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8)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9)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0)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13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2)监事会提议。
第15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16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17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5)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7)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8)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18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19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大会,如今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3)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单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3)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4)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7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单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8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1)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9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拉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10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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