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 2022-09-14 08:42:28 阅读 2074

宁县平子鑫龙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郭亚红、郭亚宁、杨亚亚、朱江春、王菊宁等5人发起,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宁县平子鑫龙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37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郭亚红。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宁县平子鑫龙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技术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养殖、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推广等。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牧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5%的**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一个社员最多只能**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理事3人、监事1人。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

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

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社员**的产品(苗木、生猪、肉羊等**按高出本地市场**5%收取。

第三十二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资金**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社由 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富源县营上镇清正德立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社由 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王向芝 张志孝 杜文礼 张补愿 罗祁课,5人发起,宝鸡市陈仓区某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由等人发起,于2017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第三条本社名称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镇赉县沿江镇东莫村。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