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 2022-09-14 09:51:28 阅读 85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全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全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于。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 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 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 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 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 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

二) 丧失行动能力。

三) 死亡的。

四) 违法犯罪的。

五) 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 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 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 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 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 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 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 决定发展**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 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包括:

一) 成员出资。

二) 经营盈余。

三) 国家扶持资金。

四) 他人捐赠。

五) 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 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 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 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 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

六) 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等成员发起设立农民合作社。本社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 同意设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2、 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 同意本合作社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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