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众富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750万元。
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众富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7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一个成员最多只能**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成员**的产品(肉牛)**按高出本地市场**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资金**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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