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人于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资源,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依靠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业务范围:组织采购、**成员养猪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养殖的生猪;开展成员所需运输服务;引进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成员以其工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猪的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亏;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决议;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维护本社形象,推广猪的养殖,从事安全、健康养猪;
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
三)不遵守本社章程、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长决议,不履行本社义务的;
四)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五)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被本社除名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出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
三)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位成员只能投一票。
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理事会,只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合作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社由 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一 组织采购 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 组织收购 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 贮藏 加工 包装等服务 四 引进新技术...
养猪专业合作社
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名称壶关县国红种养专业合作社新建猪场项目项目单位壶关县国红种养专业合作社盖章 项目申报部门壶关县扶贫工作办公室盖章 项目申报文号壶扶字 2013 63号。项目申报日期2013年 6 20 目录。1 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3 2 项目基本信息4 3 项目可行性...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1章名称与住所。第1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2章业务范围。第2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第3章成员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第3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