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发布 2022-09-14 09:23:28 阅读 2358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要求农民数量超过80%。有效保障了农民的权益。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

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1 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河南科技 下。露 搿。豢摹撤。对组织的控制。这也是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差别之一。因此,本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兴办农民专业合作...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己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是继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 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重大的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之所以能有效保护和提高社员利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