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发布 2022-09-14 08:37:28 阅读 9004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己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是继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重大的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之所以能有效保护和提高社员利益,原因就是在于它所独有的组织制度安排,例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上一人一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投资、分配等社内重大事务由社员民主决定等等,都是保证合作社能为社员所控制,从而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措施。

所以,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组织制度,才能使合作社真正能为社员所控制,从而也才能真正实现为法律所确定的“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组织目的。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治理,不能有效保护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那么也就失去了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来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但很多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不规范,本文研究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感召能力强等特征新型农民的培育,以及有效的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有一个填补组织断层的机构。以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很大作用,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以其合法的权益经常被侵犯。

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实际上是确保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的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即合作社能够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两个基本背景:一是处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二是处于主体异质性、村社传统、**链时代、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之中。在这种动态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环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规范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变革,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此外,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要求。而且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逐步成为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

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不规范,主要原因如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机制有待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等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但是,当前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完全按这些规定进行分配。

而且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一直存在的制度缺陷之一就是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也应在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在分配制度上对优秀的合作社管理者进行适当激励,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都制订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但实际上大多为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所控制。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虽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但也往往使得普通社员或者社员大会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客观上很多普通社员有搭便车心理,有时不太愿意积极参与合作社治理,从而可。

能使得一些合作社异化到被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或企业所控制的程度。假若这种局面长期存在,就会使得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制度安排出现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的结果,进而有可能影响合作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但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并不规范,这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从主观方面看,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从客观方面看,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存在问题,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没有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人员的配备和素质不健全,缺少必要的会计监督。

四、: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手续较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地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部门中没有完全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政策。

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第四,用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区域情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还不多,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快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建议。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机制。

具有体现合作制原则的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我们必须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坚持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和按股份分配的原则。

分配程序为,将会计核算年度末期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按照一定比例对社员按交易额分配,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笔者认为,当前在面临的外部激烈市场竞争和内部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可分配盈余的40%”通过按股份分配的方式对优秀管理者进行激励,以使专业合作社更好的发展。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设立业务风险**,以防范市场风险。

二、完善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科学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农民社员和相关利益者的权利,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

序的运行。所以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一,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员的权益保护。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以民主的方式实现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方式,社员大会是合作社实现自治、民主、平等、公平的重要途径。完善社员权利体系,应重点完善社员知情权和社员诉讼权,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和规范财务报告制度,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和社员制止经营管理者违法行为制度。构建社员代表诉讼制度。

第二,完善理事会制度,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理事会是合作社中最重要的组织机构,维持合作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来自理事会。首先,健全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但应当对理事报酬的最高限额作出法定限制。其次,完善理事会的议事事项、程序等规则。

最后,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完善理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建立理事的受托责任体系。第三,完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能保护社员的权利,防止理事及经营者的独断专行。构建适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制,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监事,但须建立内部审计或者委托审计制度,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应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明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应致力于行使下列职权: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监查理事及经理执业情况,审查理事会报告,合作社与理事为民事行为或诉讼时代表合作社,临时召集社员大会等。第四,完善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责任体系。

强化理事及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完善理事、经营者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对理事。

及经理未尽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侵权行为,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做到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让合作社的社员都懂得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普及财务会计知识教育工作,让合作社中的领导到社员都树立重视财务管理的观念。

其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具体活动来说,我们应该:1、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弥补资金的不足。一方面创新我国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2、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首先,合作社应该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其次,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和内部二级科目,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对于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财会人。

员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专业合作社专业财会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4、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一般合作社除了留取一定的积累外,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支付三部分。社员作为惠顾者应该得到利润返还,作为投资者应该得到股金分红和股息。三种收益所占的比重可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世界合作社运动史表明,合作社要保证健康发展离不开**的支持。但必须指出,**支持必须适当、适度,否则会阻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业发展政策,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积极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职责。第二,**要通过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政策、。第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素质,进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第四,**应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

序,制定出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区域情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用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内容上,应对合作社的宗旨、原则、、权利和义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度、政策优惠等予以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应该大力宣扬,保证其有效执行。

本文系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2009sk126zd)“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 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1 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河南科技 下。露 搿。豢摹撤。对组织的控制。这也是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差别之一。因此,本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兴办农民专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