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第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规章。规章一是指***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
答: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
答: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3)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具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
(1)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放弃权利,但其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剥夺或免除。如受教育权,当某个学生高考通过了某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时,他有权选择到这所高校学习,如果他对这所高校不满意,他也有权选择放弃到这所学校就读。但如果他选择到这所学校就读,只要他符合该校的招生条件,该校如果没有法律认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绝录取他。
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这既是校长的法定权利也是校长的法定义务。
再如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
3.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3)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4)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4.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
答: 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是因为:(1)广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狭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况进行的审核、督促、纠正等活动。(2)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是: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经;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5.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
6. 答: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表现为(1)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发展师范教育、监督义务教育执行等义务;(2)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3)父母具有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4)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国家提供的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学校的“声讯**”作业。
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至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
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分析: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 ,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声讯**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 “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教育法学作业 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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