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业汇票

发布 2022-09-03 12:26:28 阅读 1686

(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均有效。依照《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贴现。

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但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是指利仅以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换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所以,本案没有涉及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所签发的属于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可见票据原因是违法的,但是不能认为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是无效的。法律虽有“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的规定,但是,并无“已经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无效”的含义。在本案中,从实质要件看,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显然具有出票和承兑的票据能力,对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的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受人蒙骗的事实,所以不能认为其出票和承兑的意思表示是违背意愿的,乙银行作为该汇票的债权人,并无以恶意或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取得汇票。

从形式要件看,其签发的承竞签名印章真实。至于没有填写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等,并不影响汇票本身效力。所以,甲银行所出具的两张汇票是有效的。

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无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

答: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的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赋予的票据权利。

甲银行作为该票据的承兑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有义务在票据到期日向丙银行付款。其次,虽然甲银行在开出该票据时具有一定的违法因素,但是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承兑付款。因此甲银行不能以其票行为的违法性来拒绝付款。

第三,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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