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
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则第2章第1节第19条第1款规定所有进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该是对方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的,否则无效。
我国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双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双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本案中,李昌镐的父母购买的是一年期的住院保险,而且是通过a小学向宝箱公司购买的,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且未予以说明,所以不成立。
2、答:1)能。
因为e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e的行为符合欺诈的两个特点,即欺诈由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构成和目的在于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本案中e并未告诉n他签署的是本票,n可以提出抗辩理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所遭受的损失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但非欺诈性违约仅以订约时可预见的损失为赔偿之限。欺诈性违约也只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之限,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不受承认。我国《合同法》和《通则》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欺诈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受欺诈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1.答:1)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构成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发盘具有的条件有:
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作出;
发盘人必须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即受发盘约束的意思;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本案中,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将发盘的三个条件都包含了,且**、数量、商品名称也都包含了,因此构成了一项有效的发盘。
3)不构成承诺。附加的包装条件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
4)不可以。因为发盘中注明了接受发盘的期间属于《公约》第16条允许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发盘前撤销发盘的例外情况。
5)构成拒绝,但理由不充分。因为发盘的有效期至9月15日,b于9月12日来电,a于9月13 日回电,表示在9月12日之前售完货物,理由不充分。
2.答:1)可采取。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因为《公约》规定,当货物与合同不符,达到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可采取此项救济措施;
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公约》规定,买方并不因行使了其他的救济方法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宣布解除合同,因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虽然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但卖方未能在买方规定的额外的合理时间内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买方即可宣布解除合同。
2)①重新**货物,因为买方不适当地撤销其对货物的接受,卖方可以**货物并将**货物的**作为计算其应得赔偿的基础;
提起支付货款的诉讼,对于第一批货物,买方已接受了货物,符合卖方采取的此项救济措施的前提。
1、答:不负责赔偿。
而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正常,由于货物自身原因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2、答:1)单独海损。因为这种损失只对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
2)救助费用。因为是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的救助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3)共同海损。因为这船底受损是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所导致的特殊损失,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而进行的。
国际商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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