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姓名: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商s公司发来**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
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公吨,溢短装 5%**条款:c&上海,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学号姓名: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商s公司发来**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
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公吨,溢短装 5%**条款:c&上海,**每公吨:
48美元,交货期:19年 5-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每公吨从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
“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
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
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 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月3日,f公司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 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
”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对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f公司认为c公司“已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月6日,f公司作了如下答复:“1买方确认卖方递的**、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的惯例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作任何表示月 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约,请问我们要凭以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这笔买卖已毫无诚意,时隔多日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月15日,c公司又电传给f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f公司签字。
月22日,c公司又发电传给f公司,称:因c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f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f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23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月7日,c公司又致电传给f公司,重达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f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f公司在给c公司的传真信中除重申是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
同时表示,在事隔一个多月后,f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c公司的这笔买卖,将c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月17日和21日,c公司分别电告f公司和s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案发生在2023年,根据当时情况,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请说明理由。
2、如该案适用英美法系合同制度,分析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3、根据我国2023年合同法律制度分析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如果该案发生在2023年之后,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是否成立?
4、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中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哪些?
1、可以适用。
参见条约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案例涉及地点香港北京,2023年香港主权尚未收回。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此案中未有此类说明。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2023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而案例中涉及的主体,中国于2023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至于另一地点香港,案例发生时间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此前隶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管理。
英美两国之间的国际**,英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英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即便是与合同毫无关系亦可。 。
2、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中,基本规则就是当作出要约并且该要约被承诺人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除了法律要求特别正式程序的特殊合同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作出要约和承诺。
就订立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当面商谈而借助于互通信件、**、电报或其它通讯手段商谈时,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英国法没有提出统一的解决办法,法院通过信件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电报订立的合同采取区别对待。信件订立合同的情况,当承诺的信件发出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电报订立合同情况中,当承诺已告知要约人知晓时,合同才算成立。
本案中,要约发出后已经得到另一方回应,并且双方直接在**中协商细节,最终在**里达成了口头一致,根据英美法系相关规定此时合同业已成立。
我国2023年通过现行合同法,此前援引民法相关内容本案例中尚未订立有效书面协议应归于无效。
我认为根据现行达成合同且案中买方即f公司应付一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在**确认后,f公司发出要约,并和c公司协商,口头达成一致。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外要约可被撤回但是需在双方承诺前撤回,实际行为与f公司自己辩称的单纯询问**的不服。
明确双方缔结承诺的时间,并且应当就实际的签署做出有效约定。比如签署的时限,逾期则合同自动归于无效,违约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
在与跨国营业地的公司**时,提前申明双方适用法系以明晰情况减少争议,尤其是应查明对方适用的国际合约,法律法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国际商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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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 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则第2章第1节第19条第1款规定所有进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该是对方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的,否则无效。我国我国 合同法 第39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