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作业

发布 2022-09-03 12:22:28 阅读 5419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学院:韩朝学院。

系:国际经济与**。

班级:b0901

姓名:王佳慧。

学号:021***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国际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保证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并且有利于促进企业对生产技术革新、环境保护及机械安全等方面的重视和投入,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我国虽然对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有所建树,但仍然在探索和初步实践。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商业立法的迫眉之举。

一、缺陷产品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目前国外有关法律和文献中,对于该概念的内涵还没有同一的表述。从有关资料来看,国际上对“缺陷”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回纳为:(a) 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b) 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

我国2023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以《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为主导,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为辅,以各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消费者保障体系。

毋庸置疑,上述立法为消费者安全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全面、具体对召回程序、缺陷认定、责任期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缺乏系统立法

虽然我国现在有《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是各个法律之间没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就容易导致在使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自相矛盾,无法适用。在东芝笔记本召回事件中,同样的笔记本,美国消费者平均每个用户得到600多美元的赔偿,而我国消费者只获得了免费的补丁程序。正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才造成外国企业可以公开合法的忽略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我国消费者无法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我国消费者在受到缺陷产品的危害时,往往只有在产品真正造成损害后果,造成巨大损失以后才能提起诉讼。缺陷产品召回的精髓就是提前预防缺陷产品的危害发生。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系统立法的缺失导致的是消费者等待受伤害,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缺陷产品召回根本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监管不明

在美国,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有着不同的行政监管机关。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所监管的产品十分广泛,包括了机动车、药品、食品以外的15000种产品。美国监管机关权责明确,对缺陷产品召回给分工,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

我国由于**部门的职权分工不明,相互交叉,造成对缺陷产品召回“谁都可以监管,谁都不监管”的一种混乱局面。以缺陷食品监管为例,在我国,食品以是否进入市场为界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即检查食品是否合格,否则不能进入市场。

进入市场以后,食品的监管权就由工商部门享有,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另外还有卫生部门、食品药监部门都可以对食品进行监管。各个监管部门都认为自己有权对食品进行监管,可是由于相互之间信息闭塞,缺乏配合,常常造成各自为战,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法很好的利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缺乏完善的检验机构

即使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检验机构,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仍然是“镜中月水中花”。建立科学、权威的检验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对产品的检验非是一个非常复杂重要的的过程,它关系到消费者能否通过召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着企业能否继续生产。

目前我国的检验体系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形成的。我国目前检验机构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检验技术落后,无法与国外先进检验技术接轨,就无法对国外产品进行合理化检验。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个问题就更加显得突出和迫切。二是现有的检验部门多数由企业出资设立的,有**进行监管的。这就容易造成检验机构只是一个摆设,只是企业欺骗消费者的一个合法权威的机器。

企业出资建立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检验企业商品出具“安全”认证也就理所当然了。这就使得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无法客观公正。而检验机构最需要的就是检验结果的“中立性”,没有中立性,检验机构就只能是一个摆设。

四)法律处罚力度过轻且处罚种类单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围观相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去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最高处罚就是3万元罚款,可想而知,对于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而言,罚款3万元对其起不到惩罚与约束作用,损害与惩罚显然不成比例,该立法形同虚设。

我们应在缺陷产品处罚的同时规定对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才能给予消费者权益恰当的维护。

三、完善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了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法律制度,尤其是在欧美等国家,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和成熟,部分国家已经制定了单独的法律。以最早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美国为例,产品召回制度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法律不仅规定了实施产品召回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还规定了违反产品召回规定的制裁措施。

1、准确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与范围。

2、健全产品信息系统。

、完善产品召回的程序和确认产品召回的方式。

、明确归责原则,健全责任承担体系。

二)健全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机制。

1、建立**对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企业的扶持机制。

2、设立独立的缺陷鉴定机构。

、完善缺陷产品的监督管理机构wans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从更广的角度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促使企业做大做强,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总而言之,从长远角度看,产品召回前途光明,旅途漫长。

参考文献:田丽,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经济问题,2023年10期。

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23年第2期。

韩德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分析一兼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知识经济,2023年第12期。

张海燕:《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j],载《律师世界》2023年第5期。

梁宇:《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j],武汉理工大学,2023年硕士学位**第7页。

张骐:《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j],《中外法学》2023年第六期第30页。

李国祥:《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j],载《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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