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作业

发布 2022-09-03 12:27:28 阅读 6561

国际**法案例分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

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趋于**有关。

)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

答:买方可以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因为卖方对该批货物已构成了违约,出现迟延装船,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2. 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

答:买方不能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这一点《公约》第73条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于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本案中,粮油产品各批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且买方也不能自第四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即推定其他两批亦不符合合同规定。所以,买方没有理由撤销第。

五、六批货物的合同。实际上,我方第四批交货出现问题,也是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仓促备货所致。我方找到了新的货源后完全可以按时、按质交货。

3. 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

银行有权拒付。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独立买卖业务之外,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是否顺利进行,甚至交易的有关单据是否伪造,均与银行无关,银行只需关注所处理的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该批货物装船时间与信用证上的时间不相符,因此,银行有权拒付。

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答:

银行可以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根据《ucp600》第32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为信用证对第四批货物已告失效,则余下的两批货物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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