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五、九章为重点章节。
题型: 1. 单选(2分×10=20);2. 解释(4分×5=20);
3. 简答(6分×5=30); 4. 论述(15分×1=15);5. 案例(15分×1=15)
第一章导论。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调整人们的交互行为,进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1.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 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4.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教育立法;依法治教的前提是在教育领域有法可依。
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5.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①教育法制化观念还没有在社会普遍确立;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③教育执法监督工作堪称薄弱。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的概念: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原则;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和增长的原则。
3. 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法的理论渊源: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在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
4.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逐渐递减):
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有关教育的法律;
1995.3.18《教育法》
1980.2.12《学位条例》
1986.4.12《义务教育法》2023年修订。
1993.10.31《教师法》
1996.5.15《职业教育法》
1998.8.29《高等教育法》
2002.12.28《民办教育促进法》
***、**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我国**加入的及其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5. 法律体系干预。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统称为教育活动法):
教育根本法。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体系的基石。
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学前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两者以统一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为基础,二者的主体行为具有一致性。社会伦理道德直接产生于社会活动过程中,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确定、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直接深刻的影响。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学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①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教育法与政策。
政策是对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解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用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也不能用教育法代替教育政策。他们的关系表现为:
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 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是2023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该法于2023年9月1日实施。直接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立法宗旨: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我们必须首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其次,思想道德交涉还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法制和纪律,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此外,还要对受教育者进行人生理想方面的教育,使受教育者在坚信共产主义的同时,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就必须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的同时,努力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今用。
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是由教育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教育应有的内容之一。教育要符合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要确保公民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犯和剥夺公民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接受教育机会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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