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 2022-04-13 02:50:28 阅读 1017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院(系)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就业政策,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各院(系)领导班子应充分认识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院的生存和发展,要切实把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来抓;各院(系)要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需要,在学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改善就业工作条件,为就业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建立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就业分工制度、例会制度、就业工作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就业困难学生就业登记制度等,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使就业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条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坚持“规范、高效、反应迅捷”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生源审核、就业推荐、就业协议书管理、就业率和就业方案的上报、暂缓就业、档案管理、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就业流程工作;牢记服务宗旨,强化岗位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七条加强教育,科学指导。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对学生教育引导,切实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同时按照学院要求上好《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积极对学生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就业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毕业生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成才观、就业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活动要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开发市场,拓宽渠道。在巩固、深化原有就业渠道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专业特色,加强市场调研和需求**,坚持“主动出击”的原则,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广泛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等措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主动开拓就业市场,积极为毕业生寻求优质的就业岗位,切实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广泛搜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本院(系)用人单位信息库和毕业生信息资源库,信息库的内容要具体到用人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和地址、邮箱、招聘专业、招聘人数等信息。

第九条畅通渠道,发布信息。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在院系**或学院就业**和就业平台上,建立畅通的就业信息发布渠道,逐步在系(部)**主页设立学生就业栏目。积极致力于就业工作信息化的研究、实践,逐步提升学生就业信息利用率和学生就业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调查研究,创新工作。积极开展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就业市场的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学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重点、抓住难点,注重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并结合就业工作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探索、研究,不断创新就业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十一条努力工作,注重绩效。努力完成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的指标,学生就业地域分布要趋向合理,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有明显成效,要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效率观念,学院部署的各项日常工作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及要求见下表: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四条就业工作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满分100分,每项内容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将所有项目得分加起来为最终考核得分。若院(系)因数据上报不及时、错报、漏报而给学院造成严重后果或毕业生在文明离校期间出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取消该系(部)参评先进就业集体资格及就业奖励。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

1.各院(系)进行就业工作总结,填写就业工作考核登记表;

2.召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院(系)负责人进行就业工作述职,就业推广及指导中心通报就业工作平时考核记载情况;

3.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评分;就业推广及指导中心汇总评分后提交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及奖励。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系)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得分直接折算成就业推广及指导中心对院(系)年终考核的就业评分。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签约率单项奖。凡毕业生当年年底的签约率在35%以上的院系,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各院(系)应设立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和辅导员进行奖励;应设立毕业生就业鼓励奖,对自己联系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和自己创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毕业生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学院就业领导小组通过后于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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