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四)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区教育局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五)下一学年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确需留任可暂缓安排,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以下人员为符合年度交流条件的对象:
(一)同一学校任职满九年的校长或书记;
(二)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满6周年的副校级及中层干部;
(三)同一学校任教满12周年的教师;
(四)夫妻在同一学校的其中一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对象仍列入交流范围);
(五)符合第四条第款可不纳入交流条件,但在同一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周年的有关人员;
(六)无3周年以上非城区学校或2所以上学校(幼儿园)工作经历的,获得区学科骨干及以上荣誉的城区教师;
七)其它因工作需要、结构优化,需调整交流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对没有达到交流条件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校长,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所在学校(幼儿园)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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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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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
2018 03 04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推进我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 统筹兼顾 均衡发展 因地制宜 以人为本 科学规范 积极稳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