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依据《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商丘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和《
柘城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依据《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商丘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和《柘城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就我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镇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优劳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分计酬”的原则。
三)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
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各单位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主任)为组长,成员由院委会成员等人员组成。
四、绩效工资构成。
我县将财政拔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资和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部分(原则上不超过15%)作为各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本工资、基本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财政拔付工资额中的30%部分作为基本工资;财政拔付的40%部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的一定比例部分三项构成。
五、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依据考勤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和工作数量(核定工作量的70%)等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部分纳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各单位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并报卫生局备案。卫生局按照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时拔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与工作数量(核定工作量60%以上部分)相挂钩。县卫生局制定乡镇卫生院(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卫生局按季度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财政局、人社局参加。
二、四季度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资金划拔、人员奖惩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拔付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按月对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进行考核,作为本单位季度考核后对职工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一)卫生局对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根据《柘城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结合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80分的,财政拔付工资的30%部分全额拔付;低于60分的按财政拔付工资的30%部分的50%拔付;60分≤绩效考核<80分的,按财政拔付工资的30%部分的80%拔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工资,按%的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排序前三名的合格卫生院。
二)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卫生局核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加上本单位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的一定比例部分作为本单位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1、院长(主任)奖励**。各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2%,设立院长(主任)奖励**。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各单位应制定院长(主任)奖励**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由单位在运行经费中另行列支。
三)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各单位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公共卫生、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类别。
2、岗位考核内容。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工作数量等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
3、岗位系数。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医生1.
1;护理1.0;医技药剂0.95;公共卫生1.
0;总务后勤0.95。其中副高、中级(技师)、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
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除领导外的院委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
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
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工作数量(核定工作量70%部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按月进行,与基础性绩效挂钩。工作数量0分开始计算,累计总得分,上不封顶、核定工作量70%以上部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1)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劳动纪律20分+医德医风20分+工作质量20分+群众满意度10分+核定工作量70%部分30分)得分数/100(大于等于0.9的按1)×每人基础性绩效工资额。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工作量70%以上部分得分×个人基础性考核得分率(等于大于0.9的按1)×岗位系数×全院(中心)工作量每分金额。
全院(中心)工作量每分金额=(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院长奖励**)/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
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每人工作量得分×每人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率×个人岗位系数)之和×30%。
2)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各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卫生局对单位考核结果分配。单位考核得分≥80分,正职、副职分别享受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5倍、1.
2倍;60分≤单位考核得分<8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倍、0.8倍;单位考核得分<6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因服务态度、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受各种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理闹访、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4)奖分事项。
因工作积极,态度认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效果显著等,受到上级表扬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在刊物上发表**或著作、新闻稿件等被上级采用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鼓励学历和资格教育,取得高级证书的当月给予一定分值奖励。
各单位制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和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各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月进行,分别在每月结束后5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相关规定。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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