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专升本)
2012-202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行政管理学》
主讲教师: 沈亚平。
学习中心:__广东科贸职业学院___专业:__行政管理___
姓名:__蔡颖___学号:__12139094320008__ 成绩。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行为( discretionary acts) 是相对羁束裁量行( non-discretionary act s) 而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概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 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 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其存在的空间必然加大。归纳起来,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负效应。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与其社会需要密切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是20世纪以来行政权不断扩大的产物, 是行政管理活动广泛性、具体性、多样性、能动性的要求, 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也是法治局限性的有益补充。然而,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 其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其根本目的是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做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
第一, 非正当考虑。正当考虑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对于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于不相关因素则不予考虑。非正当考虑恰恰相反, 它是指考虑不相关。
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
第二, 对弹性法律条文任意做扩张或限制性解释。法律法规采用弹性法律条文, 就意味着授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解释自由。行政主体解释弹性法律条文时必须根据。
法律法规的目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如果行政主体背离这一标准, 甚至不顾人们的一般常识, 对弹性法律条文任意做扩张或限制性解释, 法律法规就会变成行政主体所掌握的一种捉摸不定的东西, 行政主体也会因此而拥有为所欲为的裁量权, 以权谋私、挟私报复、徇私枉法的机会就会增多, 被管理者将无所适从。
第三, 反复无常。行政主体采取措施时, 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原因及结果相似的行为, 一旦确定某些标准、原则, 它本身必须遵循, 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定这些标准和原则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这样, 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之间就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具有可预见性, 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主体已作出的决定, 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对行政主体的期待。
然而, 在具体操作时, 由于行政主体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考虑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 考虑到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 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误差, 对同样的事情区别对待, 不同的事情同样对待,即构成反复无常。
第四, 故意拖延。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办理某一事项通常都规定一定的时限, 在这个时限内, 行政主体在何时办理该事项有自由裁量权。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由于某种特殊原因, 该事项必须紧急处理, 否则将会给行政相对人或国家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行政主体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时再办理, 就是故意拖延, 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此外, 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何时办理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 在这种情况下, 行政主体也应根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及各种相关因素依序办理, 如果行政主体故意将某些应及时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 或者以不作为的方式非法拒绝, 同样构成故意拖延。
二、行政自由裁权运行中的不合理现象。
任何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 行政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这对于促进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 具有积极作用, 但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如行政失职、滥权和行政不当等运行中的不合理现象, 致使行政法制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不合理现象。分析不合理现象产生的原因, 主要是在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偏低, 普遍未受过正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 远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加上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不完备,许多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太笼统、太原则, 而且弹性较大。
所以, 行政执法人员对同一条法律条文的理解, 对同一案件性质及其情节的认定都可能产生较大的偏差, 尤其在行政量罚上因人为的因素而产生不合理的差异, 即受到执法者的个人素质、水平、好恶的影响, 从而产生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即使是聪明睿智的执法者, 然而他是有感情的, 因此会产生不公正、不平等。这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 滥用职权。行政执法不是出于国家人民的利益, 或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常常表现为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等不正当动机。由于行政自由裁量幅度大, 给询私枉法的人钻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 如该罚的不罚, 不该罚的乱罚, 该轻罚的重罚, 该重罚的轻罚。
一是动机和目的不当, 行政主体故意滥用执罚自由裁量权, 如出于个人好恶, 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
二是专断和反复无常, 违背立法的原则和宗旨。所以, “执罚自由裁量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权力, 而应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规的权力。” 但在行政执法中往往步入这一误区, 从而导致任意执罚, 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处罚强人所难, 不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如行政主体为增加自己“ 小金库” 收入, 对相对人处以巨额罚款, 远远超出相对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合理公正, 当然这种“合理公正” 已注入了国家意志, 蕴含着立法的原则和宗旨, 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所以, 显失公正是在行政处罚幅度内, 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背离立法的原则和宗旨。
换句话说,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 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中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没有做到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 它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常见的有这几种形式:
l) 畸轻畸重。行政处罚裁决结果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相比较显属畸轻畸重。如情节特别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却给予拘留处罚, 或情节十分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却给予警告处罚。
2) 同责不同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相同, 但两者受到的处罚却相差悬殊, 其中必有一个处罚显失公正。如甲与乙因争吵发生殴打, 双方均造成轻微伤, 两者过错责任相当。
而公安机关对甲处以拘留15 天, 对乙却处以警告。
3) 不同责而同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大不相同, 但却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如甲乙互殴, 造成双方轻微伤, 但主要过错责任在甲, 公安机关却对甲乙均处以拘留7 天。
4 ) 适用法律条款不全而导致的显失公正。如王某十四岁, 将同学张某打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处罚时未适用未成年人应以轻处罚的规定, 而给予王某处以拘。
留。 三)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明确。
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 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久拖不决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 行政机关对许可证申请不予答复, 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公民不予救济, 对公民的中诉、控告、检举不予及时处理, 以致造成损害等等。由于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者的素质不相适应, 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失衡。
要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除尽快提高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 目前还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合理的限制。
2)韩德强: 5全面看待行政自由裁量权6, 5云南行政学院学报6 2003 年第5期。
3)马苏春: 5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行6,5徐州师范学院学报6 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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