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完整准确地保存积累珍贵的历史记录,根据《中华人民__档案法》和《浙江省普通中学和中专职业技术学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构成以文书档案为主体,包括教学、会计、科技、教师业务档案等等,都属综合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进行教改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估一所学校科学管理和教学教改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整体发展规则。
第二章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工作由一名副校长分管,隶属学校办公室领导,设一名专职档案员管理,并确定适当的兼职档案人员,并建立档案鉴定小组。
第五条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与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__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校党支部、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校办厂等部门历年形成的全部档案。
、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签发、利用和统计等各项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写案卷序言、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校史以及汇编专题资料,积极提供资料,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督促、指导本校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并及时立卷归档,对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尽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档案和管理。
第六条归档范围:凡是记载和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文书、教学、会计、科研、教师业务文件材料、党政管理等)各种形式(文字、图书、声像、实物)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团委、校办工厂等各处室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归档范围(见附件)指定专人收集、积累、有关文件材料,然后由文书档案员统一立卷归档(会计档案由财会人员立卷),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八条各种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教学档案:按教学年度(一般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合问题分类组卷,一年编一个案卷大流水号。
、文书档案、会计档案,按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形成分类,即按报表、帐簿、凭证分别组卷,一年编一年案卷流水号,在财会室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科技档案,主要指基建、设备、校办厂产品和教研档案。一般可按工程竣工,产品投产、设备验收和教研课题完成后归档,按基建、产品、设备、教研档案分类、组卷、编号。
、教师业务档案,以个人为单位组卷、编号、教师调动时应寄往调入单位。
第四章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综合档案室对各类档案要做好登记、统计、分类、编目和、鉴定工作,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管期限划分得当。
第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综合档案室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放置专用库房和柜箱存放,库房要坚固、通风。并有防火、防潮、防光、防高温、防蛀、防有害生物、防盗等措施。
保持库房良好的温湿度,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人员必须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各处室、部门对档案利用的需要,准确及时地为领导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认真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档案根据各类的分类目录,编制案卷总目录;并根据利用工作需要逐步编制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汇编,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调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档案人员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要进行登记,并请利用者在《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上签名,外单位来借阅档案,要经校办主任或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移交清单,每年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档案。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六条各类档案的鉴定,由分管领导和档案网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进行。
第十七条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谨慎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教委和档案局备案。销毁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
第十八条综合档案室向县档案局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县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是学校档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综合档案室建立之日起执行。
学校档案资料是全体师生员工辛勤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开展各种活动取得成果的历史记录,具有借鉴和历史凭证价值,是学校珍贵财富,是研究改进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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