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北环路工程项目工程档案与行政档案管理以及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质量,使其能够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88]4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及甘肃省有关要求,结合项目业主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北环路工程项目在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交工、竣工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的形成、整理、编制和归档工作应当与北环路工程项目建设、竣(交)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四条凡建设期间国家、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规定时,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按新规定要求执行,涉及向不同部门移交档案时,应按接收部门要求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组织机构:为保证各参建单位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本项目有关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成立档案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并成立档案编制小组,形成档案由专人负责编制,专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业主职责:
1)北环路工程项目业主对本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参建单位职责范围内档案的编制、整理和移交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项目档案业务上受兰州市建设局及兰州市城建档案管的指导与监督。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建立本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制定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地为监理、承包人提供全方位的档案业务培训。
3)负责施工过程中竣工资料整理的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和承包人的原始记录情况、资料整理情况、电子文件的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相应的记录文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4)会同监理机构制定并完善本项目各种工程用表, 并纳入档案管理系统范畴。
5)项目业主将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国家、省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报送省档案局、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管理和上级部门。
第七条监理机构职责:
1)监理机构应成立专职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足额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规模的档案室,在管理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档案管理人员。
2)按时完成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3)监理机构应将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整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承包人进行监督管理。
4)及时全面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资料,监理必须慎重行使个人签字权,对已签认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督促和协助承包人审查工程档案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确认,切实保证工程档案的内在质量。
6)协助项目业主对各参建单位的原始记录、资料整理、电子文件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相应的记录文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7)监理机构应参与项目档案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并在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上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并配合及协助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档案验收工作。
第八条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应成立专职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足额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规模的档案室,在管理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档案管理人员。
2)负责承包人职责范围内竣工资料的形成、收集、积累和整理。
3)及时完成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项目档案的要求进行自检;工程计量时应提供工程档案资料和图纸等。
4)负责竣工图的编制。
5)对上报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全责,即使得到监理和业主的签认,仍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按要求每月向业主、监理上报档案资料及电子资料的整理情况。
7)承包人应参与项目档案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会。
第九条总体控制:为保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进行,本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三同步”、 四纳入”、 三参加”制度。
1)“三同步”即:工程立项开工与竣工资料收集同步;工程施工过程与竣工资料形成同步;工程完(竣)工验收与合同交(竣)工资料验收同步。
2)“四纳入”即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纳入经济责任制。
3)“三参加”即建设项目专职档案人员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段验收和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业主在开工前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项目竣工资料编制实施细则,下发给各承包人及监理机构执行,统一模式,使资料收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开工后,项目业主定期举办档案资料管理培训,适时邀请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备案。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划分变动的,由承包人调整工程划分,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备案。
第十二条本项目统一工程用表,各项**按监理细则**样式执行,同时明确了“分项工程质检用表目录”。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各合同段的实际情况选填相关分项**。项目实施中,根据工艺等不同要求完善补充相应**。
第十三条为保证各参建单位同种工序质检资料用表统一和填写规范,本项目实行工序资料整理“首件制”。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1)工序资料的编制应严格执行监理实施细则和竣工资料编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结合工程首件制,编制完善的工序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形成样板资料后下发执行。
3)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按照样板资料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应有记录,避免因个人理解差异造成资料用表和填写形式不统一。
第十四条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业主将对承包人、监理机构资料整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包人和监理机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通过计量支付手段确保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及时:
1)承包人在申请计量时,应附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资料不完善的不予计量。
2)竣工资料的整理以分项工程为控制单元,监理、承包人应及时开展资料的整理和评定工作,将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规范化、过程化,资料整理评定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凭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进行分项完工计量。
第十六条竣工文件构成与整理(详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第十七条竣工图(纸质竣工图和竣工图磁盘数据文件)是工程在施工中所绘制的一种“定型”图样。它是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结果在图纸(或图形数据)上的反映,是最真实的记录,是竣工档案的核心。竣工图由承包人负责编制。
承包人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办法》标准和要求开展竣工图编制工作,竣工图编制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分阶段编制。
第十八条为保证签字人员对所签资料负责,项目在开工后,要求监理机构和承包人上报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和签字权限,并附手签印样。
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编制要求:
1)工程档案各部分文件材料内容必须依照工程实际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和真实地填写,做到原始资料齐全、准确、系统。分项工程每完工一项要收集整理一项,确保各种原始资料收集及时性,为分部及单位工程完工整理、汇编做准备。
2)监理机构是工程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督者,也是工程档案编制的直接参加者,不但要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监理文件材料编制工作,而且要监督指导监理所管辖合同段承包人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要切实保证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编制质量。
3)各种施工原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和工序完成时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填原始记录。各道工序完成后,即时报监理工程师请求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质量检验申请后,最迟不超过24小时应给予现场检查和书面签复。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承包人文档管理人员及时存档。
4)分项工程交工证书是工程交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每个分项工程交工证书资料必须在分项工程完工后7天内报送监理机构审核。若涉及砂浆、砼等强度资料,则要求在30天内报送监理机构。
5)对于承包人上报的分项工程交工证书资料,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资料,监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承包人要求其完善修正;对审查合格的资料,监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承包人。与此同时,监理机构应完成分项工程监理抽检资料的整理并做好评定工作。
6)为便于项目业主及时掌握资料管理是否与现场工程同步进行,各承包人、监理机构定期填报“分项工程资料进展情况表”。
7)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前,所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评定资料及分项工程交工证书资料,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必须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业主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后,要求监理机构及承包人按照科技档案整装组卷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查按规定依次向档案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办理移交。
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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