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00:28 阅读 3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开发建设****(以下简称本部)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更好的为浦口新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部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并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部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本部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本部设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公司办公室。

第六条本部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专职人员,各职能部门应明确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档案管理网络。

第七条本部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部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各职能部门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规划并负责本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本部所属机构或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移交。

第九条各部门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移交归档范围(具体归档范围见:《南京公司开发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移交。

第十条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各部门应确保其在开发建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完整、系统;文件材料的形成者应对其形成材料的准确性和形成质量负责;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对整理质量负责,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一条本部各职能部门形成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一季度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声像、实物等特殊载体材料随时移交。基建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后,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设备档案在设备开箱后及时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形成质量符合要求。

二)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各部门在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归档文件目录或案卷目录(一式两份),经综合档案室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本部人员调动、离职时,应认真清理积存文件和档案,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本部综合档案室负责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

六三要求是理。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五条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短期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保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六条销毁档案时,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为了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档案保管要求,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橱柜、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等设备,达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等“八防”要求。

第十八条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室藏所有档案纸质和电子目录,逐步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便于档案的检索和查询。

第十九条档案的借阅应按借阅制度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簿,如实记载借阅档案的时间、目的、部门、借阅人、保管期限、档案号、利用效果等项目。

第二十条坚持以利用为目的的指导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树立服务形象,强化超前和跟踪服务意识。利用档案一般应在阅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人要担负起档案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泄密和损毁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部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在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本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霉变、破损及散失的;

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工程或建设其他重大技术项目进行鉴定、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五)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部基本建设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部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部人事档案,按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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