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投资**法》《公司法》和《**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投资**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投资**业协会(以下简称**投资**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投资**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一)**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部稽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度至少两次检查和评估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子公司应当向**管理公司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管理公司及时知悉、处理子公司重大事项;
(三)实行风控合规垂直管理,对子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向子公司选派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风控及合规管理人员,并由**管理公司督察长统一任免、考核和管理,确保子公司风控合规管理工作符合**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薪、兼职和参股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但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
(二)**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
(三)**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应仅限于本公司人员。
第二十条**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一)**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管理公司、受同一**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管理公司、受同一**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参照**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指**及其他衍生品;
(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五)开展规避**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一)经营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二)私募股权**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私募股权**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二)私募股权**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除必要的**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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