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2:11:28 阅读 3187

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知识。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商事交易秩序。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4、经济法的渊源。

1)我国的经济法是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一是创立方式,二是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其他什么形式。

2)制定法和法律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5、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一定条件下,国家本身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理解: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获得的依法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自由;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时法律对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权利。

3)客体——分类 :a经济管理和协调行为;b与经济管理和协调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如税金;c智力成果: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d权利:土地使用权。

4)法律事实——定义: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第二章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 形式要件(理解)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审核登记、公证鉴证等。

3)推定形式(作为的默示)

4)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意义。

二、**制度。

1、**制度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特征:1)**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2)**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负责。

2、**权滥用的三种形式。

若**人行使**权时违反上述原则,会构成三类**权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因为侵害了委托人利益而无效,具体的有:自己**、双方**、**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 诉讼时效。

1、 诉讼失效的定义: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 诉讼失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特殊诉讼时效:

1年、3年、4年、20年——〈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其起算起点与其他时效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

3、 诉讼失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券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3)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适用。

4、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5、 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题:甲于2024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至迟应在那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a b第三章合同法(重要)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畴: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都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法中要约的条件: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内容上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人,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即到达受要约。

三、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

准备工作的。

五、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六、承诺生效采用达到主义: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七、《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八、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方式: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九、格式条款的两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

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

效力。十、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合同生效一定成立;但是合同成立了不一定生效。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理解)

1、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条件”: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规则:条件应当自然的成就或不成就;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指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

分类:附始期的法律行为;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3、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是不确定的。

十。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内容违法的合同。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十。三、撤销权的应用。

1、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十。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十。五、提前履行与超额履行。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有债务人承担。

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

债权人接受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付款。

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十。六、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2)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效力 (1)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后履行抗辩权——要件: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效力: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向对方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十。七、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十。八、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

5)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2、撤销权之诉。

(1)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债务人有以下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除斥期间。

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

4)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关系: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十。九、违约责任。

1、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书面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但不得超过主和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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