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详细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42:28 阅读 7959

基本概念。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指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将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资产依法投入生产经营的主体。

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经营者:指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交易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商业混淆: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的使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一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其关联人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的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或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或者通过取得股权、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经营者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

产品质量:指产品(包括服务)所具有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基本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

产品:进过加工、制作并且用于销售的劳动产品。

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题 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

答 (1)经济主体外延的宽泛性。

2)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3)身份的双重性,甚至多重性。

4)地位的差异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答1、季节性降价。

2、销售鲜活商品。

3、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的使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致使购买者误认或误购,而由此获得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一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其关联人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不当销售行为。

商业毁谤行为: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虚伪不实、引人误解的表示,诱发购买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串通投标。经济法的地位。

答 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2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1整体公平原则。

整体公平的三种维度。

1)公平的过程维度。

起点公平、交易公平与结果公平。

2)公平的空间维度。

地域公平与产业公平。

3)公平的历史维度。

代际公平。2 整体效率原则。

整体效率的三个维度。

1)效率的过程维度: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生产的有效性与分配的有效性。

2)效率的空间维度:区域均衡效率。

3)效率的历史维度:持续稳定效率。

3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依社会经济整体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4 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答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具体而言,包括。

1)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欲集中的经营者。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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