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

发布 2021-05-05 13:40:28 阅读 1497

《经济法》课程平时作业。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甲是否可以退火?

答: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甲不可以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2)如何选任清算人?清算人应执行哪些清算事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该执行下列清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答: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丙是否可以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

答: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丙可以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答: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意思是,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答: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

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答: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答: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答: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答: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破产宣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 1 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

3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4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5 和解协议是在债权人的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成立的。

6 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2)宣告三鹿集团破产的效力如何?

答:对三鹿集团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这是指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应向企业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人资格已出现法定消灭原囚,仅在清算意义上仍然存在。企业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确认的各项经营活动(但为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者除外),成为仅为破产清算而存在的破产企业。

对三鹿集团企业财产上的效力。

这是指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后,破产企业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处分权利,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同时,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者,也丧失其对财产的最终处分权。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

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如丧失其代表破产企业行使的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力等,另一方面,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身份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

3)三鹿集团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三鹿集团破产后,在职工安置费用方面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基本保险费用。第二清偿顺序为:三鹿集团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清偿顺序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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