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二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定稿

发布 2019-07-28 16:09:20 阅读 9886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

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项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三条对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设置项目财务总监岗位。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对项目财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比照项目财务总监管理(但不进项目领导班子)。

第四条公司实行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制。项目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商人力资源部推荐,报公司总会计师同意,按公司人事任免程序考核、任免。被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项目财务总监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享受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待遇,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对于不设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项目经理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项目财会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项目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中交股份、局及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掌握项目管理的相关知识,通晓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从事财务、审计工作3年以上;财经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并能指导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本条款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财务总监:

一)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挪用**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四)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公司制度不力的。

第八条项目财务总监应当遵循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相关规定。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项目财务总监主要岗位职责: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及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税务筹划、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内部控制与监督等。

第十条制度建设

一)遵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中交股份、局及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项目财务会计制度体系。

二)参与项目相关内控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会计基础及会计核算

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项目会计基础工作。

二)依据《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组织项目部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三)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和调整项目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落实公司资金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二)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业主进行资金结算。

三)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控制资金支付,防范资金风险。

五)严格执行公司集中管理要求,向公司集中资金。

六)根据项目标后预算,完成向公司上缴资金任务。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

一)组织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二)参与项目标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及时分析反馈预算执**况。

第十四条成本管理

积极组织或参与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税务筹划

一)了解和掌握项目所在地相关税务政策。

二)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三)做好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与分析

一)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满足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需要的各项经济资料。

二)组织编报公司及项目管理需要的各种财务报告(资料)。

三)组织编报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内部控制与监督

一)推动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组织实施财务内部控制。

二)建立健全项目财务预警机制。

三)做好财务内部监督,重点监督各项经济合同的执**况。

四)负责项目债权债务台账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五)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总会计师报告。

第五章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管理权限:项目经济事项签审权,项目重大事项参与权,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执**况等的监督权,违规事项制止及报告权。

第十九条项目经济事项签审权

一)审签项目的财务报告。

二)审签项目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项目重大事项参与权。

一)参与项目经济合同的审定。

二)参与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三)参与项目资产购置及处置决策。

四)参与标后预算执行与控制。

五)参与项目职工薪酬、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六)对项目财务人员的配备、考核、调动、奖惩提出主导建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执**况等的监督权。

一)对经济合同的执**况进行监督。

二)对重大决策执**况进行监督。

三)对涉及项目财务管理的制度执**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违规事项制止及报告权

项目财务总监对项目经济运行中违规事项发现时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违规事项主要包括:

一)不符合法律或公司规定的合同,以及可能对公司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合同。

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或有可能对公司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三)其他违规事项。

第六章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项目财务总监纳入公司机关人员管理范畴,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项目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根据项目的分配标准,由公司机关人力资源部按所属项目提供的人员考勤统一制表发放,随后列转各项目;其他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各种正常福利待遇,由其所在项目支付并承担。

第二十四条项目财务总监每个季度要向公司总会计师上报书面述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根据情况也可以随时向项目财务总监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评定,作为任免奖惩依据。

对项目财务总监的考核方法:公司及其所在项目分别以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按百分制考核。其中公司考核内容和指标占70分,其所在项目考核内容和指标占30分,根据合并计算结果,评定项目财务总监的考核分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罚。

1、由公司考核的指标及标准(共70分):

1)杜绝违反财经法纪事件(20分)。发生一般违纪事件每项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或私设“小金库”,该项不得分;发生不按合同规定超付款或超进度支付分包工程款,该项不得分,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2)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以80%为考核基本分)上缴公司有关资金及款项(20分)。未开通网银的,扣5分;未向公司上报资金计划的,每次扣1分;无资金计划或超资金计划使用资金的,每次扣1分;未向公司集中资金的,每次扣3分;未能及时足额上缴款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以上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3)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10分)。不能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每项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该项不得分。

4)确保财产安全完整(10分)。超越权限、无计划或超计划标准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家具备品等,每项扣2分,责任造成的资产丢失、短少、损坏、贬值等损失,每项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5)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5分)。存货和应收帐款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是40%的,为考核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6)坚持原则,遵章守纪(5分)。发生一般违纪事项每件扣1分,严重事项每件扣3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由其所在项目考核的指标及标准(共30分):

1)履行职责(10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直至扣完该分为止。

2)劳动态度(10分)。发生推诿扯皮事项,每件扣1-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5分。

3)廉洁自律(5分)。办事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减1-2分;发生以权谋私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4)监督指导(5分)。对所属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指导监督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直至扣完该分为止。

3、考核分数与考核结果评定办法:

对于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以上的项目财务总监,给予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优秀的奖10000元,称职的奖6000元)。

对于当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项目部财务总监,给予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免去其财务总监职务,且两年内禁止在公司范围内担任财务总监职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3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保护项目财产,防止或者避免项目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资金集中、资金上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总监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对项目出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项目资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项目财务总监玩忽职守,造成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项目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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