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 2019-07-11 02:18:20 阅读 2924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

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

3、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乙方提醒拒不改正的;

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内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

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

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

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内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

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

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

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程序。

1、转正名额确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岗位需求,每年第一季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转正名额。

2、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室、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组成,公司组织人事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3、各单位申报:各用工单位根据转正条件及年度转正名额,积极宣传动员,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组织人事部递交申报材料。

4、申报汇总、资格审查:对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可采取查档、信息验证、谈话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5、转正人选审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转正人选。

6、主管领导谈话: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主管领导对转为本系统的正式员工负责,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转正人员以端正的态度履行员工义务,提出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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