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2019

发布 2019-07-07 00:26:40 阅读 449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和建筑分册(2011)

讨论稿)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用地划管理 2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7

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 30

第六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34

第七章附则 36

附录一名词解释 37

附录二计算规则 42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6

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7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9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2

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4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分区,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站片区、东客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小于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

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小于50%,农贸市场用地可兼容用地类别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执行,兼容比例小于50%;

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除外);

交通设施用地内的兼容方式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①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

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

2.2或表2.2.

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

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

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2.2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

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

2.4或表2.2.

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

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

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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