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发布 2021-11-18 17:51:28 阅读 8194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目录。

重庆市人民**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 名词解释 50

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 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 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附表 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 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 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 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 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 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 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 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 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 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 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 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 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令。

第 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市人民**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唐良智。

2018 年 1 月 23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 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附表 1、附表 2 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附表 4)的规定;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三)商业商务用地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与其他用地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用地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

计容建筑面积的 80%。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 20 万的城市,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

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二)规划人口大于 5 万、小于或者等于 20 万的城市,小。

于 15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

用地)和小于 1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

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

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

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

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 1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

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40% 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 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

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 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

面积×100%

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 16 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 16 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 5)的规定。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10 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 米的, 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100 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 1 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

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 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人民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决定。市人民 决定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far s2其中 far 建筑容积率。s1 地上建筑面积。s2 建设用地面积。注 1 建筑面积的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 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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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 拆迁范围线 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及绿化 水系 文物 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 规划用地范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