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 2021-11-18 17:45:28 阅读 6155

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s3d= ×100%

s2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五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s4far2 =(1)×far1×0.7

s2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八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一条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 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 拆迁范围线 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及绿化 水系 文物 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 规划用地范围线...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 令第259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日期 2011.12.06 实施日期 2012.01.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 规章 失效依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 重庆市人民 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已经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