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发布 2021-11-18 17:48:28 阅读 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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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52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 (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八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九条 (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3)的规定。

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二条 (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人民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决定。市人民 决定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far s2其中 far 建筑容积率。s1 地上建筑面积。s2 建设用地面积。注 1 建筑面积的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 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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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 拆迁范围线 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及绿化 水系 文物 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 规划用地范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