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二)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三)
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见附图四)
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本条第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
二十九、三十二条有关保证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5、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三、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附图(一、二、三、四、五)
二、日照分析报告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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