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0-05-11 10:06:28 阅读 328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政策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身**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自然灾害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主体应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实施。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依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系统或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各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提出防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据为基础。事故性质的认定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后定性。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阿拉山口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对应统一上报口径。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虽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下,但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或突破年度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

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伤害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火灾死亡事故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或城乡居民一次受灾3户以上的;或一次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或突破年度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

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或财产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或突破年度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职工**事故的;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因雷击死亡1人以上或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其他单位或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死亡的;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分析通报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能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职责的事实和证据;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及签订责任书情况;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是否按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在所辖区域或行业及下辖单位开展了四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各级**本年度重点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企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做到常态化、持续化;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是否能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 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十二) 本部门、本单位(系统)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十三) 安全生产的相关决定、通知、档案台账、制度措施,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文字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信息,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等;

十四) 是否为职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十五) 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追究, 不得以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替代对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党委、**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党委、**名义向市党委、**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对发生事故责任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上做公开检讨;市安委办在全市通报批评;发布警示、警告;

立即制定事故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市安委办;

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问责;主要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事故责任的进行挂牌督办;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行业、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向市**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对发生事故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警示约谈;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公开检讨;市安委办通报批评;发布警示、警告;

立即制定上报事故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市安委办;

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对发生事故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停职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企业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安委办对发生事故单位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公开检讨;市安委办通报批评;发布警示、警告;

立即制定上报事故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市安委办;

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对发生事故的主管企业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批评(持续跟踪、整改落实);

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按法律、条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按照国家***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事故发生单位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十一)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在对责任单位追究责任时,如果该责任单位因人员、资金、装备等保障不到位而无法正常履职的,同时追究相关保障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不予以追究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且有证据予以证明的;

其他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㈠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㈡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两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未吸取事故教训,对相应生产安全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及防范措施未予以补充、完善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安委会会同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进行一次复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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