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0-05-11 09:56:28 阅读 7991

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责任,确保本项目全体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公司获得更好的效益提供安全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2、项目经理对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伤(含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三)一次发生3人(含3人)以上中毒事故。(四)一次发生2人(含2人)以上轻伤事故。

3、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根。

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建议。

4、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首先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的。(四)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

五)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七)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对上级领导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九)违章指挥。

十)未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有效的管理。

5、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的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

三)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五)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

六)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七)安全措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品缺乏。

八)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转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对上级领导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十一)违章指挥。

十二)未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有效的管理。

6、对同时符合第二条和第四条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对同时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之一的项目经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除按责任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100—5000元经济处罚外,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分:

一)一次发生2人轻伤事故,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

二)一次发生3人中毒事故,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

三)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任一项,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降级、降职;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

四)发生重伤事故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降职;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

五)发生死亡事故给予项目经理降级、降职直到撤职;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

六)在3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的,均要在符合第八条款基础上加重处分。对到位不满2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责任,认识深刻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由司法机关查处而免予或不予刑事处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追补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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