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 “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 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 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 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 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生产法律法规;
2、***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1、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2、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3、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1、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50%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的100%进行罚款,对当日值班领导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100%进行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的200%进行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2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扣除该单位当月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200%进行罚款。对其他副职按安全抵押金的50%进行罚款。
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免职并给予安全抵押金300%的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8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4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4)、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沉淀该单位全部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矿井的主要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的400%罚款,其他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的100%罚款。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免职并给予安全抵押金400%的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16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8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5)、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沉淀该单位全部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矿井罚款30万元。事故单位分管副职免职,主要领导降职并按其抵押金的400%罚款,事故单位主管就地免职并按其安全抵押金的500%进行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3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6000元;凡发生一次2人或年内累计2人死亡事故(一级非**事故),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主要领导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职务,相关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上双倍处罚。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责任事故的追究。
1)、**非**责任事故(一般非**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非**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2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非**事故的。
2)、二级非**责任事故(重大非**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
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
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责任事故的。
3)、一级非**责任事故(特大非**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行政正职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3200元;对事故单位主管、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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