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的标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
2 引用标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奖励。3.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以及防止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 主动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1.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4 在发生事故中(或恶性未遂事故中)的见义勇为者。
3.1.5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6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2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为主,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3.3 物质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年平均奖的二十分之一(此类奖励与年、月安全生产考核奖不相包容)。
3.4 奖励审批程序:单位获奖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评奖具体标准提名,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个人获奖由所在单位推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
4 处罚。4.1 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如下惩处:
4.1.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4.1.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4.1.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指项管部或工程处、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业分公司。下同)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14 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1.5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 万元以上罚款(不包含经济考核中的扣罚。下同)
4.1.6 对次要责任者还可以同时给予经济罚款的处理。
4.2 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如下惩处:
4.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4.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4.2.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2.4 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职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2.5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 万元的罚款。
4.2.6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还可以同时给予经济罚款的处理。
4.3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4.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4.3.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3.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3.4 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3.5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 万元的罚款。
4.3.6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还可以同时给予经济罚款的处理。
4.4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4.4.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4.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4.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4.4 对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
4.4.5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5 万元的罚款。
4.4.6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还可以同时给予经济罚款的处理。
4.5 其它事故的处罚。
4.5.1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负次要责任、领导责任者和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不低于5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还可以同时给予经济罚款的处理。
4.5.2 对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5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300 元的经济处罚。
4.5.3 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处以不高于损失15%的经济赔偿;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处以不高于损失5%的经济赔偿;给予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专职管理人员视后果和情节,给予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警告的处分。
4.5.4 对于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不高于损失15%的经济赔偿,同时亦可给予200 元至500 元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低于5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500 元的经济处罚。
4.5.5 一年中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发率超过公司控制线和轻伤事故、未遂事故、记录事故、一般火灾事故重**生的单位领导,要向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事故发生后整改不力并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要降职使用,所在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有关专职安监人员要受经济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4.6 对事故处理中有关其它问题的规定。
4.6.1 对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4.6.2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掩盖事故真象的,一经查证核实,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给予不低于400 元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4.6.3 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安监人员,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4.6.4 对事故处罚的审批程序是:
对一般性的轻伤事故、未遂事故、记录事故、火灾事故的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其它事故处理决定(包括以上事故处理中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制 宋春香 2009年 11 月 1 日。审核 党晶 2009年 11 月 1 日。批准 孙国林 2009 年 11 月 1 日。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的月度安全评比及年度考核,强化各部门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绩效,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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