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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a版生效日期:2024年7月。
1 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致造成事故者,按照责任追究制,惩处事故及违章的责任人员。
2 范围。分公司范围内安全奖惩工作。
3 职责 3.1 分公司经理批准安全奖惩制度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落实安全奖惩规定,负责提出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2 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制定安全奖惩制度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分公司的安全考核工作,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3.3 分公司劳动人事科负责落实分公司安全奖惩**和安全考核工作。
3.4 分公司财务科负责及时提供分公司安全奖励用款。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处罚扣款。
3.5 分公司经营科负责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奖惩。
3.6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奖惩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对其下属的安全考核工作,负责对轻伤事故责任人和违章人员的处理。
4 资源需求。
用于安全奖励所需的资金。
5 工作流程。
5.1 总则。
5.1.1 安全生产奖惩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1.2 对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事故(含未遂事故)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与惩罚。
5.1.3 安全业绩是干部提升、员工晋级、奖励、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及依据之一。
5.1.4 在经济承包合同及分配中,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和考核条款。
5.1.5 为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分年或分项目公司、分公司、部门自上而下分级与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与个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应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发生事故后的奖惩等。
5.1.6 分公司、专业公司、部门在奖金分配和项目考核奖中应划分一定比例作为安全考核和奖励费用。
5.1.7 安全考核必须定期进行,分公司对所属专业公司、部门,专业公司、部门应对班组和个人每月考核一次。安全考核也可分阶段、分项目进行。
5.1.8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考核与对分包单位的综合考核同时进行。对分包单位进行的与经济挂钩的奖惩在工程结算时进行。
5.1.9 被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公司范围内的部门和员工外,包括分包单位等。
5.1.10 安全奖励不得平均分配,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度的大小决定。
5.1.11 安全奖励为:通报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获得安全奖励的部门和个人,在评比先进,评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5.1.12 安全惩处:
5.1.12.1 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5.1.12.
2 行政处罚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作罚款、试岗、离岗、内部待岗等处罚。
5.1.12.3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5.1.12.4 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安全奖励范围及申报、考核。
5.2.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5.2.1.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改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条件及防止工伤、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
5.2.1.2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5.2.1.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减少**和财产损失的;
5.2.1.4 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积极采用或研究先进技术、新工器具、新办法、新工艺,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2.1.5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2.2 对一次性的奖励由专业公司、部门等基层单位及领导直接推荐的办法申报。申报或推荐奖励应填写安全奖励登记表。一次性奖金的申请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经济分配中的安全考核,由负责考核的部门提出对部门和个人考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进行奖励。
5.3 事故处罚。
5.3.1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5.3.2 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5.3.3 对记录事故中的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3.4 对轻伤事故的直接、主要和次要责任者当月不享受月度奖金,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试岗4个月,次要责任者试岗1个月。
5.3.5 对严重未遂事故的主要、直接和次要责任者当月不享受月度奖,主要、直接责任者内部待岗3个月,次要责任者内部待岗1个月,情节特别恶劣的未遂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可免去班组长职务。
5.3.6 对重伤或轻伤多人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内部待岗6个月。
对负有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次要责任者内部待岗3个月。对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降职或撤职,组长撤职处分。
5.3.7 对一般死亡事故或多人(3-9人)重伤事故的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内部待岗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内部待岗6个月,对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撤职,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分公司、专业公司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3.8 对重大人身**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三人或一次死亡和重伤人数达十人及以上)的处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5.3.9 对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分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按照同奖同罚的原则,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5.3.10 处理事故时对主要、直接责任者,可并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但赔偿费用不超过3000元。赔偿费用由赔偿者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可限期分次交款或扣款。
5.3.11 对交通事故中的全部和同等责任者比照本规定处理。
5.3.12 比照人身事故处理是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其它事故按其经济损失来比照,其幅度为:
5.3.12.1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比照记录事故处理。
5.3.12.2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处理。
5.3.12.3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事故,比照严重未遂事故处理。
5.3.12.4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处理。
5.3.12.5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事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5.3.13 违章的查处和处理见《反违章实施细则》。
5.3.14 对严重违章,如发生不验电接地、不挂发线进行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者以及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失去保护者,可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3.15 事故的“说清楚”。
5.3.15.
1 发生事故及严重未遂事故应由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说清楚”。在事故涉及多家单位时,一般先由**者所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清楚”。
5.3.15.2 “说清楚”时可在有关或专门的会议上进行,公司、分公司举行的“说清楚”会议,工会、纪检监察、政工、人力资源、安监等部门参加。
5.3.15.3 “说清楚”的内容为:事故经过及原因,直接与间接损失、责任,对本起事故教训的认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纠正预防措施等。
5.3.15.4 “说清楚”的时间要求。
1) 轻伤事故及以上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及其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专业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说清楚”;
2) 严重未遂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专业公司(部门)经理(项目经理、负责人)应三天内向分公司经理“说清楚”;
3) 重伤及以上事故主要、直接责任者所在分公司、专业公司(部门)经理(主任)应在十天内向公司总经理“说清楚”;
4)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和有关分管领导按上级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清楚”。
5.3.16 其他事项。
5.3.16.1 作罚款处罚时由安全监察部门、各部门领导或专职安全员负责实施。罚款交纳财务部门,并作为安全奖励费用。
5.3.16.2 对严重或多次违章的人员、事故的责任人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监察部门安排离岗安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3.16.3 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在内部公布或通报,引以为戒,起到教育作用。
5.3.16.4 对作待岗处理的人员中,如有因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岗位的,经公司批准可按试岗处理,试岗时间是待岗时间×2,但死亡和重伤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不得作试岗处理。
5.3.16.5 违章人员及事故责任人受到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5.3.16.6 对造成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及火灾、**等事故并伴有人身**的事故责任者,按上述处理办法合并处理。
5.3.16.7 对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故意破坏现场,干扰阻碍事故调查的人员以及对在年度内同类事故重**生的分公司、专业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一律从严处理。
5.3.16.8 事故(含未遂事故)中的责任人、违章人员,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3.16.9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按经济考核办法和安全目标责任书执行。
5.3.16.10 对其他奖励的发放与考核,按该项奖励的规定执行。
5.3.16.11 安全监察部门和部门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建立本部门的安全奖惩登记台帐。
5.3.16.12 试岗、离岗、待岗人员的待遇。
1) 试岗:仍在原岗位工作,岗级下浮至原岗级的一半,到期恢复原岗级。试岗期间再发生违章,作内部待岗处理。
2) 离岗培训:暂离原岗位,由专业公司或安全监察部门安排安全培训,离岗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返回原岗位工作。离岗期间只享受岗位起点工资,到期恢复原岗级。
3) 内部待岗:执行公司待岗的待遇。
4) 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放长假,放假期间享受放假待遇。
5.4 本制度的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6 监测和改进。
6.1 由行政监察和安全监察部门对奖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6.2 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的规定,对奖惩内容作相应的改进。
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7.2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3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统计管理制度》
8 记录。8.1 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8.2 安全立功奖励登记表。
8.3 违章及处理登记台帐。
j/aj016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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