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奖惩管理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事业部“强化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目标,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实现 “工伤零事故”的目标,加大安全消防事故管理责任和违章违纪奖惩力度,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和各业务单元、综合部门共同执行,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汇总。
二、对业务单元、部门的处罚。
第三条一般火灾事故和工伤事故:本部门员工或借调员工在本业务单元(部门)发生火灾、工伤事故的,部门或主管应受到以下处罚:
1、火险或一般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
(1)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2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200—500元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5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元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8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1500元。
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2000元。每超1000元,加罚500元。
2、工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
(1)医疗费1500元以下,处罚业务单元(部门)200元。;
(2)医疗费1500—3000元,处罚业务单元(部门)500元;
(3)医疗费3000—6000元,处罚业务单元(部门)1000元。
(4)医疗费6000元以上的,处罚业务单元(部门)2000元。每超1000元,加罚200元。
(5)造成伤残的,以十级为基数,处罚发生业务单元(部门)(含连带相关部门)3000元;每高一级,加罚1000元。
(6)无伤残级别的按医疗费考核;有伤残级别的按伤残考核。
第四条处罚业务单元或部门的罚款,从该单位奖金或工资调节金中扣除,每月由行政管理部报送处罚数据,生产管理部负责从奖金中扣除,并向财务部反馈。
三、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罚。
第五条:对发生火险或一般火灾事故、工伤事故的,无论费用高低,每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以下人员应予以处罚:
1、业务单元总监(综合部门经理)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处罚100元;
2、业务单元主管辖区副总监(综合部门主管该区域副经理)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处罚200元;
3、业务单元生产制造部副经理、经理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根据管辖范围分工,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处罚400元,承担次要管理责任的处罚300元;
4、业务单元事故责任工段副工段长、工段长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处罚500-800元。
5、事故单位所属班组组长承担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处罚600-800元;
6、事故单位所属班组班长承担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处罚700-1000元;
7、事故单位所属安全消防员承担事故的安全监管责任,处罚100-300元;
8、事故责任者本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负直接责任未造成伤残的,处罚事故当事人200-500元,造成伤残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本人要承担事故责任的5%-15%;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免于处罚。
第六条造成伤残或严重后果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取消当月奖金,由于管理者管理过失造成严重事故的,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专干、工资晋级、升职。
第七条因工死亡事故和无人员**的火灾、**、坍塌、坠落、厂内交通事故等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通过事故分析,公司将对责任人除保留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权利外,还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开除厂籍、免职、降职、记大过、留厂查看、通报批评等处分,并承担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四、安全消防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参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屡次违反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劝退;造成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每月有行政管理部报送,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业务单元综合管理部负责扣款。
第十条处罚金额财务部设专门帐户,处罚金额的60%留在公司;40%留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定期与行政管理部对帐。
1、留在行政管理部的处罚金额,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奖励等,也可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具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留在公司的处罚金额,用于伤残赔付、事故处理和安全先进单位和部门的奖励。
五、奖励。第十一条业务单元和生产部门全年完成安全指标或实现“零工伤目标”的;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奖励各业务单元或生产相关部门10000元—50000元;奖励业务单元总监或经理总额的20%,余额由业务单元按照指标分解的完成情况,奖励工段(部门)。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发生因工死亡、1—10级伤残事故;
2、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超出控制目标范围的;
3、发生无人员**的火灾、**、坍塌、坠落、厂内交通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4、单位或部门有职务、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对安全工作具有下列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
3、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突出创新或重大改善,成绩显著的;
4、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各类《作业指导书》内容要求员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附则。第十二条原2024年1月执行的《安全消防与综合治理奖惩实施细则》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本管理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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