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办法

发布 2020-02-07 00:12:28 阅读 541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农社〔2011〕6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落实,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农社〔2011〕6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3年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体系,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各地更加全面规范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机构的补助资金挂钩,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财政等部门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高效的**卫生投入和管理机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考核办法和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便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单次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奖优罚劣。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群众受益。

(四)督查与考核结合。采取不定期督导检查与年度项目考核相结合,提高各级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工作效率。

三、考核对象。

(一)各级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方案制定、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及服务模式、培训及督导考核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

(三)项目执**况。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1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评估。

(四)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

五、考核方法。

建立县(市、区)全面考核、设区市检查复核、省级定期、不定期抽查的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人员组成。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院校等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方式及时间。

1.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县(市、区)每年对辖区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原则上定期考核每年1次,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

3. 设区市抽取不少于20%的县(市、区),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每年6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

4.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督导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对机构的考核参考使用《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标准》(附件1),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督导考核参考使用《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参考标准(试行)》(附件2)。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地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在80分以上且排前三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 某机构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经该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核定后的某项目工作量)。

2. 某机构年度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为,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全部,70-7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80%,60-6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60%,不足60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50%,连续3年50分以下取消补助资格。单项补助标准参照附件3。

(三)省级、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督导或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各设区市、县(市、区)考核得分,多次督导计算平均分,作为核拨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依据。考核得分为80以上给予核定补助资金的全部,70-79分给予核定补助资金的80%,60-69分给予核定补助资金的60%,不足60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50%,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

(四)各级卫生与财政部门根据督导考核情况,综合分析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整改意见,不断完善项目管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考核组织。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

专家组由卫生和财政部门、高等院校、综合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二)制定考核细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附件4),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至上级卫生、财政部门。

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考核方式,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三)确保资金到位。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结算并拨付年度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核拨不及时、套取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将予以全省通报,追缴套取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资金。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各级考核小组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成效要定期反馈,提出建议。各级卫生及财政部门应将每年考核结果公示,并在完成考核工作后两周内,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卫生及财政部门。

(五)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标准(试行)

2.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参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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