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2023年考核办法

发布 2020-02-07 00:08:28 阅读 6565

关于印发《xx县国税局。

2023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

现将《xx县国税局2023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xx县国税局。

2023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握国税工作重心,狠抓重点工作落实,统一思想,理清思路,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把握四类需求,突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激发队伍活力、深化文化建设五项重点,完善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内控预防、内部行政管理、国税文化六个体系,推动全县国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税收工作实绩。

2、严格公开原则。严格遵循考核的程序规定,并做到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3、简约高效原则。考核工作应突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考核,简化考核工作操作程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4、日常监控管理原则。考核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体运行,抓在日常,按考核办法设定的频率和标准组织考核。

5、人本管理原则。对一般比较轻微又是第一次出现的问题,已经通过整改弥补损失,不影响后果的,尽量不予以考核扣分,反之,按标准予以扣分。

6、坚持上下对应原则。考核工作以上级局的工作指导为基础,确定考核的重点。

三、考核机构。

1、考核委员会。县局成立以县局一把手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核发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核定年度考核目标和标准,决定在考核年度内是否对考核目标和标准做出调整,审定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2、考核办公室。县局成立考核办公室,在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修订、发布,以及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奖惩兑现。

3、其他考核责任人。考核办公室、负有考核责任的科室、分局负责人,负责对各科室分局内部、外部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县局考核各科室分局,各科室考核本科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科室分局的工作。各科室分局应按照有利于确保全县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内部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执行到位。

1、县局考核办公室负责对考核责任单位日常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对各考核责任单位完成管理考核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

2、各科室分局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并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县局对各科室分局的加扣分项目,必须将其奖惩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各科室分局按月上报内部考核情况。

3、督查督办考核。对上级单位及局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由考核办根据《xx县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4、专项考核。指省、市局部署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如执法检查等)及县局各科室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的各项检查。考核办公室结合检查情况将结果纳入考核。

对省、市局及外部审计查出的问题、纳税人12366**、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经查属实的问题、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随时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5、年度内各考核责任单位按“目标管理考核目标和标准”(见附件1)自行组织考核,发现问题随时纳入考核;考核委员会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对某项工作进行考核的,由考核办公室下达考核督查督办通知单,注明考核的内容、对象、时间及其他要求,由有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办公室可以提出日常考核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下达考核督查督办通知单,由有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五、考核程序。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外部),考核单位随时做好记录,并通知问题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纠正、落实;月底汇总填制《xx县国税局日常目标管理考核明细表(外部、内部)》(表样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考核人)、分管局长(或分局局长)签字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考核办。

日常考核依据日常考核指标进行,实行100分制,按季度汇总兑现奖惩。

季度考核成绩=300-季度内考核扣加分。

1.日常考核。负有考核责任的单位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其中,正在办理的考核项目原则上计入下一期考核结果。

特殊情况下,经局长同意纳入本期考核结果的除外。月度终了后7日内,考核办公室向考核委员会提报上月考核情况,并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3日内形成月度考核情况通报,在系统内发布。

2.科室分局内部考核。各单位根据内部考核办法和县局考核通报,对本科室分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必须将县局奖扣分完全兑现到工作人员身上。

在县局范围内发生人员借调超过一个月的,自次月起由该人员实际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勤,自次季度起考核奖金按其实际所在单位进行计算发放,发生人员调整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考核办反映。

六、考核奖惩。

1、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奖标准为200元/月(人),与日常考核得分挂钩,按季度汇总后兑现季度奖惩。

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

科室(包括稽查局)考核奖励。

年度目标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确定,科室考核奖与在市局和县局年终总评成绩挂钩,、在市局年终考核获得第一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单位其他每人奖励xx元,第二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元,第三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奖励xx元。

对口市局多个考核单位的县局科室,年初应根据科室人员主岗配置情况,填写《科内人员分工表》(表样见附件3),经分管局长及局长签字后报考核办备案,年终据以发放考核奖励。

、在市局考核成绩连续第一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连续第二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连续第三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

、在市局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第二年每上升一个名次的每人加发xx元。

、年终对在县局目标管理考核中取得优胜的单位进行表彰(分科室),并推荐一名优胜单位为市局先进集体(不分科室),增加一个先进个人名额(分科室)。

分局考核奖励。

年度目标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分局考核奖与在县局年终总评成绩挂钩,、分局年终考核获得第一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每人奖励xx元,第二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元,第三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元。

、分局年终考核连续获得第一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元;连续获得第二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元;连续获得第三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元。在县局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第二年每上升一个名次的每人加发xx元。

、年终对目标管理考核的优胜单位县局进行表彰,并推荐为市局先进集体,增加一个先进个人名额。

3)年度目标考核惩戒。在县局年终考核倒第一的分局,在市局年终考核倒第一的科室,负责人扣发xx元奖金,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倒第一的负责人,除扣发xx元奖金外,由县局建议对该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

七、关于业务科室对办税服务厅的考核。

、各业务科室日常考核发现办税服务厅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纠正、落实,办税服务厅纠正、落实后,向业务科室反馈情况,月底各业务科室将问题汇总后报考核办网上公布。

、上级检查发现服务厅的问题,业务科室日常没有发现的,业务科室和办税服务厅同时扣分;业务科室已发现的只考核办税服务厅。

八、考核申诉。

1、被考核单位对考核情况有权申诉。

2、对申诉的项目,应出具申诉理由和证据,向考核责任单位反馈,考核责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考核办公室提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3、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经考核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可作出不予扣分、减少扣分,或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决定。

九、考核监督及责任连带。

1、考核委员会、考核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全系统人员有权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意见可以书面或内部邮件等形式反馈给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办公室。

2、各科室、分局每月(或每次)考核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县局根据其年初制订的标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加倍扣相应单位的分。

3、考核实行责任连带制度。上级局考核发现的问题,或县局组织的考核复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该项工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负连带责任。市局考核中发生的扣分,按照双倍扣到责任单位。

相应指导科室负连带责任。责任连带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因科室指导错误造成的问题,科室负完全责任,问题存在的被指导单位无责任。

2)对在日常管理中未发现的问题,科室负50%的连带责任。

3)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发现但未进行督促整改的问题,科室负25%的连带责任。

4)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发现并进行了督促整改或无法修改的问题,科室不负连带责任。

九、其他。1、坚持有工作部署即有落实意见的原则,对市局和县局年度内安排但未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工作部署,必须同时制定专项考核办法,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补充。其中,属临时性的工作,由考核责任单位制定“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考核标准应按规定设定,在该项工作结束后,考核内容随即取消。

属经常性的工作,制作“补充考核办法”。制定的专项考核办法纳入日常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视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2、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临时性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应将“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事先报考核办备案,并向全体被考核单位公开发布,否则不得纳入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在该项工作结束后的考核月度内,考核责任单位按照“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进行考核,并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3、对年度内新补充的专项考核办法,均应由考核责任科室制定考核办法初稿,经考核办公室确认后,报请县局考核委员会审定,以县局正式公文的形式在系统内发布方可生效。其考核标准与本办法中的标准相冲突的,以专项考核办法为准。

4、文明创建、经验材料及信息宣传等加分项目,被考核单位应在加分依据(以文件下发、**刊登及奖牌发放的可视时间为准)产生后三个月且本年度内申**分,考核单位应在接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加分,逾期作废。

5、本办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考核委员会授权,考核办公室可以解释。

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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